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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7:0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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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


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
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镇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和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区(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市城区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物价局、规划局、监察局、统计局、公安局、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成立市、区两级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廉租住房解决方式

  第七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解决方式。
  (一)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房源和管理使用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从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中列支资金;
  (二)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10%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政府和单位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由财政部门设立廉租住房财政专户资金,市廉租办每年年初需提报当年廉租住房购建、维修项目计划及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安排的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将资金划拨到市廉租办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用账户后,由市廉租办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市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廉租住房的补贴和配租标准

  第十一条 采取租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并可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标准,原则上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实物配租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按《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规定价格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廉租住房的补贴、实物配租的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在同一户籍并迁入满1年以上(或虽未在同一户籍,但经市民政局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
  (三)人均现住房面积低于8㎡(含8㎡)。
  我市将根据实际情况,从最低收入家庭开始,采取扩大推进、分期实施的办法,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六章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请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应向所在区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廉租住房,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租赁房屋的申请家庭承租房屋的租赁合同;
  (四)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五)70岁以上老人需提供户口及身份证明、下肢残疾的需提供有效的下肢残疾证、重症患者行走困难的需提供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
  (六)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和配租的审核:
  各区廉租办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申请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区廉租办在3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初审合格的,由申请人填写《七台河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由区廉租办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房产局廉租办。
  第十七条 市房产局廉租办自接到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并由同级民政部门同时审核家庭收入状况,并将审核结果于15日内在签署意见后反馈到市房产局廉租办。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廉租办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廉租办应尽快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对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家庭,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的先后顺序等条件由区廉租办负责排序,按照排序确定保障对象。无法确定排序顺序的,可以采取抽号的方式进行排序。申请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人、下肢残疾并持有效残疾证的、及重病患者行走困难持有市级医疗机构诊断书的(以上三种情况的特殊人群必须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或同一低保证上)在享受实物配租时可优先选择低楼层。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市廉租办,经审核后,市廉租办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廉租办取消资格。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物配租。已被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持《七台河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与房屋产权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证》,并预缴三个月廉租房租金,办理入住手续。
  (二)租赁住房补贴。已被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与市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租赁补贴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廉租办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廉租办备案,市廉租办按规定标准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三)对取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但不接受相应配租安置和租赁住房补贴的,由市廉租办取消当年资格,重新轮候。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组织的重点工程和危房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实行拆迁安置与解决廉租户住房相结合、危房棚户区改造资金与廉租住房资金相结合、拆迁摸底调查与廉租户的申报核定相结合,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并同居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且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办理续租手续。

第七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廉租住房退出机制。已领取租赁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区廉租办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区廉租办应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房产局廉租办。发现情况有变化的,由市廉租办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实物配租的,其家庭收入状况已不在当年公布应享受实物配租家庭界定点的,由市廉租办决定其退出。退出实物配租可以自愿选择三种退出方式,一是腾退廉租住房;二是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界定标准的,可纳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或以成本价购买所租房屋;三是不符合租赁住房补贴界定点标准的,可以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所租房屋。
  (二)对租赁住房补贴的,其家庭收入状况已不在当年公布应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界定点的,经区廉租办审核后,报市廉租办批准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廉租办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廉租住房的;
  (二)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调换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八)未经批准对廉租住房改修、改建、改动设施和设备的。
  违反上述第(一)项之规定并经查实,将终身取消此家庭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市廉租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一个月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当前的市场租金收取房屋租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市廉租办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建购廉租住房政策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购廉租住房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二)新建廉租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并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购买用作廉租住房的旧房,免交交易手续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四)政府或者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投资建设廉租住房、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或者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政府出资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小区内的物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廉租住房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参照房屋修缮范围、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对所管理的住房进行维修养护,保证房屋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产权单位不得按出售公有住房政策出售。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市廉租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和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市廉租办按照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及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勃利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应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彩票机构财务及彩票资金管理的通知

2001年12月12日  财综〔2001〕85号

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彩票管理制度,强化对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机构)的财务监督,规范彩票资金管理,促进彩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起,财政部门内部对彩票机构的财务管理,由财政综合部门负责。彩票机构的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决算,单独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审批。
  二、彩票机构发行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和提取的发行经费,由彩票机构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制度进行管理。
  三、彩票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彩票销售资金。若组织临时性的发行销售活动(如彩票大奖组),组织单位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将销售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销售活动结束后2周内,彩票机构要编制销售报表,加盖彩票销售组织单位公章、主管财务人员章和公证部门公章后,报送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彩票机构。
  四、彩票公益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缴拨。在省级行政区域内销售彩票所筹集的公益金,由省级彩票机构统一集中。各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公益金全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5日前,按照规定分配比例,通过财政专户系统,分别将属于中央的彩票公益金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属于省以下的彩票公益金,拨入相应级次的财政专户。
  五、彩票发行经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彩票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按规定属于本级使用的彩票发行经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需上缴上级和下拨下级彩票机构的彩票发行经费,由彩票机构直接按规定的比例缴拨。
  六、彩票机构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应在12月25日前做出批复。
  年度执行中,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批准的彩票机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业务开支需要及彩票发行经费上缴情况,按月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若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追加支出,财政部门应在彩票机构提出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追加支出的决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计划及时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保证彩票机构的正常需要。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即开型彩票销售及票券的管理。彩票机构调拨即开型彩票,必须将调拨单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地方的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直接监督大奖组销售的资金清算,监督即开型彩票票券的领用、核销、结存的清点,认真核实彩票销售量,督促彩票机构及时解缴公益金和发行经费。
  八、彩票公益金切块分配由财政综合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在收到财政综合部门分配的彩票公益金后,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其分配和使用报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财政综合部门。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关彩票公益金管理和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专门规定将另行下达。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见附件),决定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量化分级制度)。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是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的一种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给予充分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实施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相关工作机制,确保顺利开展。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要求,结合本省(区、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切合实际的量化标准,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地方开展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三、各地要对卫生监督员进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工作的培训,提高监督员对法律、法规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的认识水平,准确掌握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四、各地要加强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的宣传力度,向社会提供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信息。要注意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五、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分步实施,稳步推进。2009年各地要重点在住宿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至2009年12月底,各省会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0%的住宿业,其他城市要对辖区内不少于40%的住宿业实施量化分级管理。

请各省(区、市)于2009年12月底前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开展情况书面报我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各地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

联系人: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附件: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doc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wsjdj/cmsrsdocument/doc3287.doc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