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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5:43: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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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发):
2009年5月12日,我部印发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根据近期我部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我部组织专家对上述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尚未出现甲型H1N1流感广泛社区传播流行的地区。

一、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况者:

(一)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

(二)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有过近距离(一般指2米范围内)接触的人员;

(三)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四)其他由卫生专业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

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

二、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当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及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

(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并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形式及场所等,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医学观察对象或监护人自我观察,主动报告,健康告知,家庭成员督促;

2.以医学观察对象主动报告为主,由专业机构在观察期限临近结束时进行随访评估;

3.指定医疗机构的卫生人员定期对观察对象健康状况进行电话随访或访视,并进行健康咨询和指导。

(二)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三)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书面并口头告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等,介绍甲型H1N1流感科学防控知识,包括疾病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感染等信息,同时告知负责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医疗机构及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家庭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家庭成员和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减少接触。

2.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家庭内保持通风。其使用后的卫生间做好必要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时要戴好口罩,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

4.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

(五)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居家或住院治疗。根据需要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六)医学观察期限为7天,指与病例或其分泌物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发热或出现呼吸道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为了加强对公司登记注册入资帐户的管理,现就该帐户开立、撤销及其资金划转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公司登记注册时,因验资需要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填写开户申请书,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银行审核无误后,凭以开立公司登记注册入资的专用存款帐户。
二、公司成立后,应向银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和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将专用存款帐户的资金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帐户。银行应及时办理转帐,并撤销该专用存款帐户。
以上请转知辖属各行执行。



1996年5月20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1989年7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 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一)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二)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三)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四)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六条 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式一),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后,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证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建设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其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建设银行申请付款。
第八条 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单位同意,送开户建设银行审定后,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或中标价格的,经工程承发包双方和开户建设银行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办理工程款结算,开户建设银行应要求承包单位限期编送。
第九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其工程款由总包单位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发生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并应在1个月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低扣。
(二)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主管部门分配的材料指标划交承包单位,由承包方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
(三)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准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后两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单位无故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开户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帐户中收回或付出
备料款。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支帐单”(附式二)送发包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付款手续,预支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
第十三条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附式三),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得超 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应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俟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
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和工程款时,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不准相互拖欠。对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建设银行应督促拖欠单位及时清偿。对于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按多领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发包单位违约拖延结算期的,按延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罚款的决定由建设银行作出报财政部门备案。罚款的财务处理按1982年5月15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1982年10月14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罚款收入和支出财务处理规定的补充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判决以前,建设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之间承包各类建设工程的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式一:
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 合同预算 │ │ 应 抵 扣 款 项 │ │
│ ├──┬───┤ ├──┬───┬──┬───┬───┼───┬───┬────┬────┤
│ │ │ │ 本期 │ │ │ │建设单│ │ │ │本期止已│ │
│单项工程│ │其中:│ 应收 │ │预 支│备料│位供给│各 种│本 期│备料款│收工程价│ 说 明 │
│ │ │ 计划 │ 工程款 │合计│工程款│ 款 │材 料│往来款│实收款│余 款│款累计 │ │
│项目名称│价值│ 利润 │ │ │ │ │价 款│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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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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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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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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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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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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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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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说明:(1)本帐单由承包单位月终和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填列,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1份。
(2)第三栏“应收工程款”应根据已完工程月报数填列。
附式二:
工程价款预支帐单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
│ │ │本 旬│ 本 旬 │ │ │ │ │
│单项工程│合 同│(或半│(或半月)│本月预│应 扣│实 支│ │
│ │预 算│月)完│ 预 支 │支工程│预 收│ │ 说 明 │
│项目名单│价 值│成 数│ 工程款 │ 款 │款 项│款 项│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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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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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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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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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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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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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说明:(1)本帐单由承包单位在预支工程款时编制,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1份,
(2)承包单位在旬末或月中预支款项时,应将预支数额填入第4栏内;所属
按月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应将每次预支款项填入第5栏内。
(3)第6栏“应扣预收款项”包括备料款等。
附式三:
已 完 工 程 月 报 表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份 单位:元
┌────┬────┬──┬─────┬────────┬─────┐
│ │ │ │开竣工日期│ 实际完成数 │ │
│ │施工图预│ ├──┬──┼────┬───┼─────┤
│单项工程│算(或 │建筑│开工│竣工│至上月止│本月份│ │
│项目名称│划 投 资│面积│ │ │已完工程│已 完│ 说 明 │
│ │ 额) │ │日期│日期│累 计│工 程│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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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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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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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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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 (签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作为本月份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