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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7-11 22:1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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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2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发〔2007〕24号 2007年3月16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18号),市政府决定对《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以下2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西安市汽车(摩托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1992〕171号,1992年9月15日发布)
二、西安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发〔1993〕140号,1993年8月30日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4]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OO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全面实施人才强桂战略,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速富民兴桂新跨越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特就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在研期间,承担项目的财政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财政资助的项目经费中支付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支付工资中事业费没有足额安排的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从项目经费足额支付工资。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可从财政资助经费的结余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额度作为对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奖励,其余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条 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研究开发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由本级科技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明确;其他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归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可以在开展研究开发工作前与研究开发人员签订协议,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项目研究开发人员可以享有项目成果部分知识产权。
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
(一)知识产权权属原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实施转化。
(二)知识产权权属原没有约定的,由单位实施转化。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与单位签订协议实施转化。
(三)国有事业单位主要利用国有资产和(或)财政资金完成的研究开发项目成果,知识产权权属原没有约定且单位在成果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与单位共享成果使用权。成果完成人可通过白行转化、与他人合作转化或以技术人股等形式实施转化。
专利技术的使用以及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不适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四条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按照以下规定激励成果完成人员和成果转化实施人:
(一)企事业单位转化自有知识产权成果的,按照国家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定奖励成果完成
(二)按照约定或协议转化成果的,依照约定或协议兑现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化实施人的合法权益。
(三)成果完成人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转化成果的,该成果在企业中享有股权收益的50~75%归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其余归单位,具体奖励比例由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与单位约定。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损害单位权益前提下,可以依法在职创办企业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单位资源创办企业(机构),应当与单位签订协议,所创办的企业(机构)收益依照协议分配。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的企业(机构)没有利用单位资源的,单位不参与收益分配,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不损害单位权益前提下,可以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兼职。
第七条 依法保障各类企事业单位按需设岗、按岗聘用优秀人才的权利。
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竞聘工作岗位的权利,尊重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创业的权利。
第八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依法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或创业;不受身份和所有制限制,可自主选择在就业地或创业地落户。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担保专项资金应安排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支持专业技术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企业的贷款担保,具体安排按专项资金贷款担保的有关程序办理。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该专项资金贷款担保,可依法以知识产权出质。
第十条 各类投资机构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企业的投资,其投资收益经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性收人有关优惠政策。投资机构享受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性收入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及其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
第十二条 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所签订的各项协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对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设置障碍,或通过签订不平等协议侵害单位权益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自由职业人员。不包括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lO月1日起试行,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或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国债转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一定数量的国债,由财政部转贷给省级政府,重点用于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了加强国债转贷资金的管理,发挥转贷资金应有效益,拉动全省经济的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这次转贷资金属于政府间的借贷行为,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决定和落实还款资金来源。各级财政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债权、债务人代表。
第三条 这次转贷资金项目确定的原则:一是主要用于在建项目或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防止搞重复建设;二是项目的确定既要考虑到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综合还款能力。
第四条 转贷资金的主要投向:(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设施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五)其他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各地市县计划与财政部门,要根据上述原则和转贷资金的用途、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力可能,提出本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由计划部门牵头选择),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计委、财政厅。省计委和省财政厅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参考各地可用于建设的财
力,确定各地利用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呈报省政府审定。
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经省政府审定的建设项目及其所需资金,与各行署、市、县政府签订《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转贷资金的使用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金额、转贷期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
第七条 这次转贷资金还贷期限为10年,含宽限期2年;农村电网还贷期限为15年,含宽限期10年。年利率为5%。转贷资金从财政部拨款之日起开始向项目单位或地市县计息。用款项目单位或地市县必须在转货协议规定期限内向省财政厅还本付息。
第八条 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国债转贷资金专户。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地市县签订的《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将转贷资金分批、及时拨付到地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由地市县财政部门按协议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转贷资金协议》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速度,早日竣工投产,拉动地方经济增长,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30天内,使用转贷资金的地市县财政部门要向省财政厅报送转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各地市县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单位用投资收益偿还的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部分;(五)其他
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否按协议使用转贷资金,有无串项、挪用、截留等问题。
第十三条 对各地市县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由省财政厅如数扣减省对地市县的税收返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