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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08 18:18: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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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1998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释。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严格履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紧急通知

财库[2004]1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自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在中央各部门的重视和积极配合下,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据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至今仍有少数中央部门所属基层预算单位未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严格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强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理解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要把建立和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制度,作为规范系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并真正落实到位。

二、中央各部门要对所属各基层预算单位是否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对未及时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基层预算单位,要抓紧督促,并责成其立即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含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同)办理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同时,中央各部门要对已向我部提供的所属二级预算单位名单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如有漏列的二级预算单位,要立即补报。

三、中央各部门在参加我部2004年1月15、16日举办的银行账户管理业务培训后,要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尽快做好系统内银行账户管理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四、对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执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过程中,依据《办法》所作出的审批结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对特殊情况存在异议的,应按照《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程序办理。

五、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对仍未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的中央预算单位,一经发现,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拨付预算资金;情节严重的,根据《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OO四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通知

环办[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发挥环境违法信息公开在推动公众参与、强化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部署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的建设工作,切实将公众监督作为遏制环境污染、强化环境执法效果、促进企业改正违法排污行为的有效手段,结合本部门实际,统筹部署、扎实推进,制定配套措施,确保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规范化。

  二、明确公布主体,拓宽公布渠道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辖区内排污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环境违法行为的,应主动公开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上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监管范围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可交由排污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

  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形式应以环保部门网站公布为主,未设立环保部门网站的,可在本部门办公地点设立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及时公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相关信息应至少保留一季度。各级环保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三、强化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准确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依法执法、严格执法的要求,依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规范本部门环保不达标信息认定、形成和公布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的科学认定机制。应以监督性监测报告、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判定排污企业是否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行为的主要依据,切实保证环保不达标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中,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判定依据的,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并定期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

  二是进一步健全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信息形成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信息形成办法,明确部门内部职责分工,确保信息形成过程高效严谨、管理规范。

  三是进一步落实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及时公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应于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形成后20日内,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原则上应保证每季度公布一次。

  四、规范名单信息,统一公布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公布的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中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种类”、“污染物种类”、“发现途径”、“发现时间”五项内容。其中,“企业名称”为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违法行为种类”分为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两类;“污染物种类”为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名称;“发现途径”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填报专项执法检查名称)、监督性监测和其他四类;“发现时间”为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性监测的时间,其中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为认定依据的,以相关数据生成时间作为“发现时间”。

  五、加强督促落实,发挥制度成效

  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对名单涉及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并督促落实,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的定期公布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发现下级环保部门存在应公布未公布、违法行为认定错误或认定依据不充分的,应及时责令其改正。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定期公布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报送我部。

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