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九年一月七日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市场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诚信意识,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以及投标活动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劳动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工程项目,是指水运工程项目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监督的公路工程项目。
不属于本条前款规定的项目范围,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一)在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的举报事件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二)在重大质量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三)在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过程中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的监理企业;
(五)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监理工程师。
第五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评价人签认负责制度和评价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范围内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具体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综合信用评价。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地区从业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
第八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文件(含督查、检查文件);
(二)项目法人文件;
(三)举报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认定相关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九条 项目业主、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进行分析、确认,对有疑问或证据不充足的资料应查证后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1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工作周期为3年,从第一年1月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报省级交通质监机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根据项目业主的初评结果并结合收集的其他资料进行综合评分后,将评价结论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审定后的评价结果报部。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报部的有关数据按照规定格式录入指定数据库。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在汇总各省评分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监理企业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合同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合同段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监理合同段的企业,按照监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联合体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对联合体各方均按照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或确定信用等级。合同额不进行拆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对监理企业的初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四)计算。
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及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一)、(二)分别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当年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监理企业当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外,还应对监理企业在该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进行总体评价。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按附件3中的公式(三)计算。
第十六条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很差。
第十七条 监理企业有本办法附件1中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其在从业省份当年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其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八条 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任一年信用评价等级有D级的,其在该工程项目上的总体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
第二十条 评价周期内,对监理工程师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
理工程师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应进行累加。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全国范围内的累计扣分分值,是评价周期内其从业的各省对该监理工程师的累计扣分分值的再累加。
第二十二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评价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交通主管部门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内,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监理工程师的扣分情况及原因,以及监理工程师在从业过程中有贪污、职务侵占、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有关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将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企业、累计扣分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加强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行业评优、招标等活动中。
第二十六条 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等工作。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人签认。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信用评价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资料的管理。
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纸质资料及信用评(扣)分、信用等级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保存期限不应少于5年。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资料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作出评价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上从业的甲、乙级及专项监理资质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的信用评价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评价办法。
第三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评价办法。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信用等级或扣分标准
1 JJX101001 在申请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监理资质的 直接定为D级
2 JJX101002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直接定为D级
3 JJX1010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D级
4 JJX101004 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直接定为D级
5 JJX101005 串标、围标的 直接定为D级
6 JJX101006 分包、转包工程监理工作的 直接定为D级
7 JJX101007 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 直接定为D级
8 JJX101008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直接定为D级
9 JJX101009 将不合格的工程、工序、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5分∕次
10 JJX101010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监理负有主要责任的 10分∕次
11 JJX101011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10~15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12 JJX101012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5分/次
13 JJX101013 未按投标承诺的条件配备总监、副总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的 5分∕人次
14 JJX101014 监理人员编造《监理日志》的 3分∕次
15 JJX101015 存在假数据、假资料问题的 3分∕项次(项指检查指标项,次指检查次数)
16 JJX101016 派驻到工程建设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2分/人次
17 JJX101017 监理人员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分∕人次
18 JJX101018 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调换手续而调换监理工程师的 2分∕次
19 JJX101019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1分∕次
20 JJX101020 恶意拖欠监理人员工资的 1分∕次
21 JJX101021 恶意扣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1分/人次
22 JJX101022 未按合同约定配备试验检测、测量仪器设备的 1分∕台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失信行为代码 失信行为 扣分标准
1 JJX102001 监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24分∕次
2 JJX102002 使用假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24分/次
3 JJX102003 将不合格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按合格签字的 20分/次
4 JJX102004 将不合格的工序、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16分∕次
5 JJX102005 监理工程师存在造假行为(包括编造、伪造试验资料或监理资料)的 12分∕次
6 JJX102006 在重大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10~16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7 JJX102007 在一般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6~10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8 JJX102008 在环保事件中负有责任的 6~12分∕次(视责任程度扣)
9 JJX102009 被地(市)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8分/次
10 JJX102010 在企业资质许可、定期检验、复查及变更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个人业绩的 8分/次
11 JJX102011 出借资格证书的 6分/次
12 JJX102012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6分∕次
13 JJX102013 违规代签监理资料的 3分∕次
14 JJX102014 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 2分∕次
15 JJX102015 从事监理工作未进行岗位登记的 1分∕次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相关计算公式
(一)监理企业在从业省份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S= (Fi*Hi)/ Hi
式中:
S—企业在某省的信用综合评分;
Fi—企业在某省内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某省内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某省内从业的监理合同段总数。
(二)监理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G= (Sj*Ij)/ Ij
式中:
G—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信用综合评分;
Sj—企业在某省的信用综合评分;
Ij—企业在某省的合同总额;
m—企业从业的省份总数。
(三)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价的评分计算公式
X= Ni/k
式中:
X—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信用总体评分;
Ni—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按公式(四)计算;
k—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从业年份数量。
(四)监理企业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某一年的信用综合评分计算公式
N= (Fi*Hi)/ Hi
式中:
Fi—企业在工程项目某一合同段的信用评分;
Hi—企业在工程项目上某一合同段的合同额;
n—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合同段总数。
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1991年12月28日金昌市人民政府金政发(1991) 103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把公费医疗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卫生部、财政部,甘肃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实行职工定点医疗。财政、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享受单位共同管理;门诊、住院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少量负担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及其职工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
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一)市直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市直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
(三)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人员。
(四)受长期抚恤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
第七条不属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
(一)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编制以外雇用的临时工、季节工。
(二)学校聘用的兼职代课教师。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全民所有制医院除外)的事业单位和经费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的范围
第八务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等特殊原因在非指定医疗单位(不含个体诊所)就诊的医药费.
(三)因公外出或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不含个体诊所)就诊的医药费。
(四)因医疗需要,而指定医院没有药品,经医院证明必须外购的药品费。
(五)根据规定转院、转外地医疗的医药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七)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用。
(八)因危重病抢救或治疗公伤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九)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公费医疗经费负担比例见附件一)。
第九条自费范围。以下费用由患者自理: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见附件二),异型包装药品,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二)挂号费、出诊资、饮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话费、电炉费、病房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
(四)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费、疾病预防费、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五)整容、矫形、健美的手术费、治疗费、药品费、处置费以及使用器具等一切费用。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未经指定医院介绍和公费医疗机构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设立金昌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公费医疗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管理全市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预测、组织协调、统计、调研等。
(三)审核全市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
(四)负责编制全市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和经费的管理使用。
(五)检查指导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六)负责公费医疗政策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院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其职责是:
(一)负责对公费医疗任务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管理。
(二)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转院、转外医疗,外购药品等手续的签发。
第十二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公费医疗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市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
(二)实行对本单位公费医疗的管理。
(三)定期向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
(四)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及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市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单位公费医疗实行经费包干,定额管理。即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对享受单位在编实有人数按不同工龄、不同定额标准一次核定单位全员全年医药费总额按月下拨,由单位统一管理,控制使用,节余(除奖励部分外)留作下年继续使用,超支部分财政负担70%,享受单位负担30%。其定额标准如下:
工龄
10年以内 11-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离休及三十年以
上工龄退休人员
标准(元/人/年) 150 220 400 500 500
第十四条单位对职工实行门诊、住院费按比例报销的办法。其报销比例如下:
(一)门诊费报销比例:
工龄 10年以内 11-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报销比例(%) 70 80 90 95
(二)住院费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 工 龄
10年以内 11-20年 21-30年 31年以上
实
际
住
院
费
1000元以下 85 89 93 96
1000元以上 90 94 96 99
第十五条对离休干部,工龄在三十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含三十年),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因公致伤致残者(须经市公伤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以及经医院确诊为癌症、精神病、生命垂危的病人,实行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实行职工定点医疗制度及转外医疗审批制度。
(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定在市一、二医院、中医院就诊,女职工也可在市妇幼保健站就诊。如病情需要在市内其他医院就诊时,须有指定就诊医院的转诊证明,方可到他院就诊。
(二)职工因病情需要到外地就诊时,须有指定就诊医院的转外医疗证明,经本单位同意,并到市卫生局办理转外医疗手续,方可到外地指定医院就诊。到省外医院就诊时,凭市卫生局转外医疗证明在省卫生厅办理转外医疗手续后,方可出省就诊。否则,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三)职工因急病不能去指定医院,而在就近国家、集体医院就诊或因公外出、探亲在当地国家、集体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须同时持有就诊医院急诊证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实行门诊双处方制。各医院对职工门诊就诊,一律实行双处方.一张取药用,一张作报销凭证。
第十八条因病情需要外购药品,须有指定就诊医院盖有“本院无药,同意外购”字样戳记的处方和国营医药单位收费凭据,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实行住院费报销审批制度。各单位职工住院医药费。一律凭公费医疗证在市卫生局审核签字后,方可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职工在诊疗过程(包括门诊)的与病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一律不予报销.五百元以上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等)须附有与病情相符的凭据及医院建议证明,否则不予报销。
第六章 公费医疗工作的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并会同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到享受单位、医疗单位进行公费医疗管理情况检查,查出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被检查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后十日内执行,如处理不当,可提请管委会复议。
第二十二条享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查证属实,除责令追回多领的公费医疗经费外,并进行罚款。
(一)将非享受人员列为享受人员,冒领公费医疗经费者,处以多领金额一至二倍罚款。
(二)享受单位对享受人员调出后,未及时报送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追减手续,故意多领经费的,扣罚公费医疗经费二百至五百元,如情节严重者,提交管委会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享受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外,处以一至五倍发生费用的处罚。
(一)让他人冒名看病,报销其医药费者;
(二)非法买卖剩余药品者。
第二十四条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一至五倍罚款。
(一)为他人开写不符合职责范围内处方、检查单等造成经济损失者。
(二)将自费药品作为报销药品开据发票者。
第二十五条享受单位认真执行公费医疗规定,年终单位医药费不超过定额标准,节余部分40%奖给有节余公费医疗经费人员,5%奖给为公费医疗工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其余部分留作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揭发、检举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当于罚款金额50~100%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应交的罚款,个人的由享受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单位的在单位的福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罚款收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除按规定用于奖励的外,抵冲公费医疗经费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器官移植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器官移植医疗费应由三方面负担。具体负担比例是:公费医疗及劳保医疗经费负担60%,单位包干经费负担30%,个人负担10%。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附件二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
一、下列范围的药品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各种人参(包括参须、条、片)、鹿茸、猴枣、狗宝、海马、海龙、玛瑙等;
各种可以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以及动物的胎、鞭、筋、骨、晴等;
蛤士膜(油)、龟灵集、首乌延寿丹、定坤丹、蜂蜜(配制丸药等除外)等;
人参鹿茸丸、参茸卫生丸、参茸丸、三肾丸(粉)、人参膏(露、糖浆、酊、精)、全鹿丸、参茸精、鹿茸精以及人参、鹿茸为主要成份的制剂、各种药酒以及各种水果膏剂和各类滋补膏剂,如秋梨膏、桑堪膏(蜜)、西瓜膏、枇杷膏、党参膏、桂园育、八珍膏等;
各种补汁(露、酊、糖浆),如葡萄糖补汁、安度补汁、单糖浆、卵磷脂糖浆、舒肝糖浆、灵芝糖浆等;
口服葡萄糖、各种鱼肝油(治疗夜盲、肺结核、佝偻病除外)、玉米油、维他麦精、蜂王精、王浆蜜、蜂乳胶丸等;
三磷酸腺苷及其复方制剂、辅酶A及其复方制剂、复合辅酶A、浓淡力维隆、水解胎胞糖浆、能量合剂、胎盘球蛋白、胎盘、丙种球旦白、人血(包括胎盘血)白蛋白等。
二、下列范围的药品,单味使用应按自费处理,在复方中使用可在公费中报销;
三七、何首乌、构把子、阿胶、阿胶蛛、鹿角胶、龟鹿二仙胶、龟板胶、鳖甲胶、马宝、珊瑚、玳帽、冬虫夏草、藏红花、玲羊角、犀角、牛黄、麝香等。
三、各种营养滋补药品和非治疗必须的药品(包括新产品、进口药品)以及可药用的高级食品、副食品及水果等均应自费。
四、上述(一)(二)类范围的药品,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或公伤人员治疗中(公伤人员要有安全部门的证明)可以在公费医疗中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