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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肖佑良

时间:2024-07-13 07:04: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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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核心提示: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系统所实施的行为,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

许霆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的行为,被认为是:“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的窃取行为,因此,许霆的行为被定性为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

最早的银行,存款、取款的办理,完全是人工办理,人代表银行。随着电脑技术的进步,电脑开始进入银行,银行没有网络化之前,银行职员使用电脑如同我们写论文使用电脑一样,只是作为工具使用,此时,仍然还没有改变人是主体,人代表银行的实质。这个观念现在仍然十分流行,根深蒂固。正是这种观念在作祟,许霆案陷入了误区。

现代银行,都是建立在电子化、网络化的基础上的。银行的存款、取款等业务,是以省级为单位,全省都由一台大型电脑负责办理,全省各地的营业网点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都是与这大型电脑相联接的,这台大型电脑就相当于银行的大脑,该银行全省所有营业网点的窗口的电脑及所有的自动柜员机,都是相当于该银行的手。窗口电脑加上柜员,是银行的一只人手,自动柜员机是银行的一只机械手。银行如同千手观音,以大型电脑作为核心,是银行的大脑,银行拥有许多只手,所有的手都是听大脑指挥的。

无论是柜员,还是自动柜员机,他们都只能被动执行大脑的指令,没有大脑的指令,柜员和自动柜员机都不能收进存款,也不能付出取款。如果银行大型电脑因故停止运行,大家就会发现该银行全省所有的柜员和自动柜员机全部瘫痪,全都不能办理存款和取款的业务,即使银行的行长在营业窗口当柜员,他也同样无法为客户办理存款或取款业务。实际上,银行早已经将存款、取款等银行业务的办理,完全委托授权大型电脑代理的,配合自动柜员机24小时工作,所谓24小时银行就是这么回事。

值得注意的是,现代银行中的柜员已经蜕变成为大型电脑的工具了,他们没有大脑,没有决定权,这完全颠覆了传统观念中银行职员是银行代理人的角色。

银行管理者将自己的意志编成程序,由大型电脑自动运行,这台大型电脑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发出指令,就是代表了银行的意志。无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是由全省各地营业窗口的柜员操作电脑或者客户在自动柜中机上自助操作,这些操作的性质完全是一样的,都是将有关存款或取款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一个个拟办理的银行业务的请求,通过网络向大脑传递,大脑收到全省各地的手传递来的请求后,自动响应这些请求,然后自动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并发出执行指令,这些代表银行意志的指令,通过网络传回到柜员电脑上或者自动柜员机,就由柜员执行或柜员机自动执行。

了解现代银行的结构和工作原理后,就能明白,银行的资金进出(收进存款,支付取款),完全是由代表银行意志的电脑控制的,不是由人来控制的,这是客观事实。因此,取款、存款可以不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在场,也可以不需要有银行工作人员审核,完全由电脑自动完成。银行办理存款、存款等业务,如同千手观音一样,那台真正代表银行意志的大型电脑相当于千手观音的大脑,他有许多的手配合大脑,同时与众多的客户进行取款、存款的交易。这就意味着电脑代表银行(单位),能够独立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款和取款,这一点表现得最为明显和直接。

机器代表银行,代表单位,可以实施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这在刑法学上,还是全新的提法。自从银行网络化后,这个事物就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只是刑法理论滞后了,对此没有作出及时修正。刑法学界遇到许霆案、何鹏案时,缺乏理论指导,于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再来看看许霆案,其中所谓的柜员机故障,不过是银行这个千手观音的一只手出了问题,这台涉案的自动柜员机的运行程序有瑕疵。当取款金额不小于1000元时,就会发生给付错误,也就是少扣账,多付款。
当客户在柜员机上输入取款数额时,电脑只能识别为单个的数字字符的组合,当输入1000,电脑只能识别为1个数字字符1和3个数字字符0组成的数字字符串“1000”,并不能直接识别为整数1000,所以,柜员机的程序需要对客户输入的数字字符串进行转换。

在设计涉案柜员机的程序时,付款过程被分解为二个步骤,第一步决定付款的数额,第二步决定是否付款。为了实现这两个步骤,程序要对许霆输入的数字字符串作二次转换,第一次转换成整数后,除以100,计算商值,判断商值是否为整数,当商值为整数,才能符合柜员机支付条件;第二次转换为整数,是作为柜员机向银行大脑报送的取款请求数额,这个数额报送到银行大脑后,银行大脑自动响应,将请求取款的数额与客户的账户余额进行比较,如果请求取款数额小于存款余额,则自动运行取款程序,扣除请求取款的数额,并作好取款交易记录,然后向柜员机传送同意付款指令,同意付款指令是加密的电子信息,直接开启自动柜员机的付款电源开关。当电源开关打开后,柜员机的核心即付款机械传动部分开始工作,不过,决定付款数额即100元面钞的张数,并不是由这个同意付款指令决定,而是由柜员机实现第一次转换时,所计算出的商值决定。这种独特的付款机制,决定了柜员机运行程序中的二次转换必须步调一致,否则,就会出现多付款,少扣账,或者少付款,多扣账的给付错误的情况。

银行大脑运行的取款程序,集中代表银行的意志,大脑记录的交易数额,才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许霆遇到的情况,在第一次转换时,没有发生问题,可是在第二次转换时,发生差错,本来应该转换为整数1000,因程序瑕疵转换成整数1,结果导致双方取款交易数额为1元,自动柜员机应该只付款1元,可是实际却付了1000元,发生给付错误。因为1000元都是银行同意付给的,多余给付的999元只能是不当得利。

刑法学家们心目中的许霆案,有两种比较典型的说法,一是与神经病人交易说;二是银行库房未上锁说。可是当取款金额小于1000元时,这台涉案柜员机不会发生任何问题,完全符合银行意志,所以刑法学家们的前述两种说法,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实际上,许霆案中的银行大脑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柜员机的付款开关(所谓的银行库房的门锁)是牢牢地掌握在银行手中。相比之下,千手观音代表银行与许霆进行交易,千手观音的一只手在执行付款指令时,发生给付错误才是符合实际的。

银行单方面使用电脑系统来代替银行工作人员,建立起自动化电子银行交易系统,所以银行电脑系统的行为,体现的是银行意志,理所当然视同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电脑系统代表银行与许霆进行交易,且在交易过程中,在身份识别部分没有出现任何差错,双方都知道对方是谁,毫无秘密性可言,只是因银行单方面的过失导致付款时,发生给付错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况银行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将许霆恶意取款的双方交易的行为,认定为“乘银行工作人员尚未发现之机,非法取款174825元”的窃取行为,不符合客观事实,是刑法学家和司法人员虚构的,定罪判刑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植物检疫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2001年2月12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检植物生产、经营、调运、引种、运输、邮寄等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植物检疫包括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应检植物是指植物的种子、苗木、果实、根、茎、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其他应检植物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情的植物产品。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食用菌、牧草、草坪、绿肥等植物。
森林植物检疫范围包括:乔木、灌木、竹类、干果、野生珍贵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分别负责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任务。
市内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和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必须具备符合资质的专职植物检疫员和与其植物检疫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检验室)。
经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植物检疫机构可以在植物、植物产品流通量大的集贸市场、货场、车站、机场、港口等场所设置检疫室,派驻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单位聘请兼职植物检疫员,协助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派遣植物检疫人员进入应检植物的生产、存放、调运、经营等场所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依法查阅、复制、摘录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提取相关证据。
第七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按国家公布的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本市公布的补充名单实施检疫。
本市的补充名单,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公布。
第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对象每5年普查一次,重点对象要每年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资料,逐级上报。
本市植物检疫对象补充名单中的检疫对象的疫情,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九条 在发生疫情较普遍的地区,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将未发生区域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植物检疫对象发生较严重的局部地区,应划为疫区。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保护区和疫区的划定、改变和撤消,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检植物的繁育、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与个人应进行植物检疫登记,并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加强农产品集贸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经营应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
第十二条 调运应检植物,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下简称种苗),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列入应施检疫名单和补充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在调出发生疫情的区、县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三)列入调入地应施检疫补充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调入地的要求进行检疫。
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和铺垫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第十三条 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及其他从事运输、邮寄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承运或邮寄应检植物。
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应附在托运单或包裹单上随货寄运,最后递交收货单位或收货人。调入地运输、邮政部门如发现托运单、包裹单上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货证不符的,应不予提货并通知当地植物检疫机构依法处理。
调入应检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将植物检疫证书正本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省际间调运应检植物按下列程序实施检疫:
(一)从外省市调入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项所规定的应检植物时,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委托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书,经调出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根据该检疫要求检疫合格,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准调入。
(二)由本市调出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应检植物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或所在区县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办理调运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区县间调运应检植物时,调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植物检疫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第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植物检疫证书,加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
第十七条 对调入的应检植物,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检。
第十八条 进出口应检植物在本市调运或经过时,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收货单位和承运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市植物检疫机构。市植物检疫机构要对疫情进行跟踪监管,防止其传播扩散。
第十九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等繁育基地及出口农林产品生产基地实施产地检疫。
凡在本地行政区域内从事应检植物的试验、示范、繁育、生产的单位与个人,均可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检植物,调运时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植物检疫证书。
第二十条 在本市举办涉及应检植物的展览会、展销会、科技交流会等活动,承办单位应将参展植物的情况事先报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实施检疫。
第二十一条 从境外引进种苗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引进单位、个人或代理进口单位(以下简称引种单位),必须在对外签定合同或协议前向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引种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引进种苗病虫害发生和栽培管理资料(国外及国内部分);
(二)引种计划,包括引进种苗种类、品种、数量、产地、种植地点、面积等;
(三)社会和经济效益估算及引种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植物检疫机构对引种单位提供的资料初审后,引种单位方可填写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市植物检疫机构自收到引种单位提交的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办结检疫审批手续,并签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在15日内未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引种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或科技合作、交换、赠送、援助等协议中明确我国法定的植物检疫要求,并订明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符合中国的植物检疫要求。
第二十五条 种苗引进后,引种单位必须在市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地点集中隔离试种或隔离种植;其期限为一年生植物1至2个生育周期,多年生植物2至3年。种植地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应做好引进种苗的检疫监督和疫情监测工作。
引进种苗隔离试种或隔离种植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经种植地的区县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疫情监测报告,并经市植物检疫机构认定后,方可分散种植或继续引进。
第二十六条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或疫情监测费。
植物检疫机构收取的植物检疫费只能用于发展植物检疫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植物检疫机构在对应检植物进行检疫时,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应立即封存,当事人必须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在指定地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锁、扑灭、消毒处理。处理后仍不合格的,植物检疫机构可责令其改变用途或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第二十八条 因依法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恢复包装、储存、消毒、销毁处理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责令改正,并视具体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无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应检植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邮寄、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证书失效的应检种苗木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种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拒绝、阻碍植物检疫人员依法执行检疫任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10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津政发〔1985〕165号)同时废止。


2001年2月26日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厅体法字〔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海事局:

根据《2008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厅体法字〔2008〕34号),部决定在全国交通系统组织一次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将《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研究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确保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根据《2008年全国交通法制工作要点》的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推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出一批“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和“交通文明执法标兵”、“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全面推进依法治交,为提高“三个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推进现代交通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检查内容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1.建立主要领导负责依法行政工作机制的情况;

2.法制机构建设和法制机构的工作条件;

3.制定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方案,并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4.开展依法行政知识教育培训工作情况;

5.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奖惩考核内容的情况。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

1.行政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

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文明;

3.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符合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5.执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制度情况;

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案卷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制度:

1.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

2.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制;

3.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

4.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

(四)预防和化解交通行政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情况

1.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行政复议人员配备、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2.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3.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

4.办理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5.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6.履行国家赔偿和行政补偿职责情况。

(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情况

1.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或工作方案情况;

2.组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情况;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4.组织开展交通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情况。

三、检查步骤和方法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统一组织,上下联动,检查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动员阶段(3月份)

具体安排部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事宜,确定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检查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动员部署。

(二)自查阶段(4—5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组织对本地区、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2.各地区、各系统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上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总结本地区、本系统的自查情况,并形成专题自查报告,连同本地区、本系统的地、市级以上(海事、长航为其一级直属机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一起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照《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认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各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向部分别推荐1-2个“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1-2个“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2-3名“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和1名“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在交通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起到模范示范作用的省级以下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应当是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这项检查内容得分在7分以上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交通文明执法标兵”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评选条件见附件2)。“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应当是其所在单位自查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从事交通法制工作(包括行政复议、执法监督、普法等工作),在推进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包括法制工作的主管领导、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评选条件附件3)。各推荐单位要认真填写《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推荐表》、《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推荐表》和《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推荐表》(分别见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提交自查报告、自查评估得分表、先进事迹材料以及推行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部。

4.自查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为不合格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部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对所属不合格单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并形成专门报告于2008年5月31日前报部,部将视情进行抽查。

(三)互查阶段(6—7月)

6-7月份,部将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各地区、各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互查。

1.互查组织

拟组织16个互查组,每组约3人,其中组长1人、组员约2人。(具体分组情况见附件8)

海事系统的互查工作由部海事局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若干自查组在系统内进行互查。

部体改法规司司领导、法制与文明建设处的相关同志将视情参与到各组的互查工作中去。

2.互查时间

第一组至第八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6月1日—6月20日完成;第九组至第十六组的互查工作应当在6月23日—7月13日完成。具体互查时间可由各组组长商组员确定。

3.互查范围和互查对象

这次互查的范围包括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长航系统、海事系统。每个检查组负责检查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互查对象由各组组长根据被考察省市的自查报告商组员确定,要重点检查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以及自查不合格的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4.互查方式

(1)听取汇报、进行随机访谈或召开小型座谈会;

(2)查看执法案卷资料、掌握典型案例;

(3)查看执法现场,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4)对执法人员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执法中应该遵循的规则进行抽查提问。

5.互查要求

(1)各检查组在开展互查工作前,要仔细审阅被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查情况报告,要按照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检查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步骤,确保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2)检查组在检查期间,要按照《2008年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和标准》,对被检查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的单位认真进行评估打分。要根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和要求,把握进度、摸清情况、发现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检查组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不得安排旅游活动,接待工作要厉行节约、轻车简从,尽量减少对考核单位的工作干扰。

(3)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要与被检查单位的负责同志交换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互查工作报告,并于检查结束后两周内向部提交互查工作报告和各被检查单位的互查评估得分表。互查工作报告要全面详实,有基本情况、具体数据和典型案例,互查工作报告中应当包括对被检查地区和单位,特别是被推荐为“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的考核意见以及对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和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4)各级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互查工作,做好各项互查的准备工作,包括工作汇报、自查清理情况、典型案例等。

(5)部海事局要在本系统互查工作结束后,形成互查专题报告报部。

(四)重点抽查阶段(8月份)

互查工作结束后,部体改法规司将根据互查结果,视情商请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若干抽查小组深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

(五)总结阶段(9—10月)

一是对自查情况、互查情况以及重点抽查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报告报部领导,并将此次检查情况向全国交通系统进行通报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

二是要认真处理好检查中暴露出来重要问题,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对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或者责令改正;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责令予以纠正。

三是对这次检查工作中掌握的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授予“交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授予“交通文明执法标兵”或“交通法制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四是要对在检查中掌握的系统内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执法责任制推行情况以及综合执法改革试点情况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把握规律性,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形成专题调研报告报部。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谋划。

各级交通部门要深刻认识此次监督检查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站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推进依法治交、推动现代交通业发展的高度,领导到位,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真正把这此检查作为今年交通法制工作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确保不摆形式、不走过场。

(二)突出重点,明确目标。

要通过此次监督检查活动,加强对地方依法行政工作和交通法制工作的调研,探索解决交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交通行业依法行政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切实推动交通行业依法行政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协调配合,宣传到位。

为确保此次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优势,及时宣传报道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对典型经验和先进人物要进行积极宣传,对重大典型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进一步扩大此次执法检查的效果与影响,推动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