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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铁路保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李月强

时间:2024-07-02 16:36: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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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铁路保价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A公司朝阳销售处承租的库房即将到期,公司决定将该销售处库存的化肥调往B地。保管员孟某某经过清点发现库存的磷酸二铵化肥缺失,考虑到按照公司规定货物缺失应由保管员个人负责赔偿,于是孟某某与该销售处物流员、业务员张某某、刘某某商量通过铁路运输,制造化肥被盗假象,从而由铁路赔偿而使自己免责的办法解决。孟、张二人先到铁路部门办理了运输货物手续,并与铁路达成了保价运输协议,约定整车货物保价金额为50000元。7月2日,车皮计划下达后,孟、张二人组织装车。他们多报运输化肥数量3.74吨,铁路工作人员并未发觉。装毕,孟、张二人乘人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剪子在已经施封的铅封上剪出一个印,待工人们全部离开后,二人又返回列车边将铅封破掉制造被盗假象。几天后,列车到达B 地,铁路工作人员经过清点发现实到货物数量与托运数量不符,且铅封已破,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时孟某某等3人以为计划得逞,按照规定向铁路申报理赔手续,但不久此案告破。

分歧意见

对于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孟某某等3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故意虚报装车化肥数量,并制造被盗假象,骗取铁路保价款。且本案情节并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孟某某等3人是利用铁路运输合同,并且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的诈骗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于1991年颁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9条规定:“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第13条规定:“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本案中身为保管员的孟某某发现库存化肥缺失后,担心公司要求他个人赔偿,于是想出了利用铁路运输,制造被盗假象,从而由铁路赔偿的办法。A公司朝阳销售处与铁路签订了运输合同,并约定了保价运输的方式,而且在《铁路货物运单》和《铁路货票》中注明。这实际上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达成了保价运输协议,形成了保价运输合同。根据民法规定,这种保价运输合同是基于铁路运输合同基础上产生的另外一个合同,是主合同中的从合同,如果没有运输合同也就没有保价合同,保价合同必须依附于运输合同而存在。而孟某某等3人正是利用这个合同,虚构了托运物品数量,制造了被盗假象,从而骗取铁路保价款。《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又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本案中,如果化肥确系运输过程中被盗,铁路则只应对缺失的部分即3.74吨进行保价赔偿,金额为3083元。由于铁路尚未实际理赔,故本案应属未遂。

二、本案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情形共5种,前4种是具体的规定,而最后1种是兜底条款。本案中孟某某等3人的行为比较明显不属于前4种中任何一种,但由于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别是符合是否利用经济合同并且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实施的核心条件,所以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为合同诈骗的行为。立法者显然在立法时考虑到不能穷尽列举所有合同诈骗情形,故最后一项设立兜底条款,这是立法的高明之处,同时,也为我们定性提供了依据。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李月强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政办发〔2007〕8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甘南藏族自治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州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日常考核是指被考核机关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的日常监督和检查考核,由被考核机关自主进行。
年度考核是指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核。考核机关于每年年底组织相关单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核。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和州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协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
各县市政府负责各乡镇和县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州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机关及其直属、被授权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对本系统工作进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五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和奖优罚劣的原则。要与各部门、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把执法责任制考核列入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于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留用辞退和晋职晋级等管理制度,国家赔偿制度以及执法单位评优评先相衔接。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情况;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情况;行政执法依据变动后,继续跟踪梳理依据、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的调整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案卷管理、案卷评查和案件统计报告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和行政赔偿等行政执法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情况;
(八)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九)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十)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 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行政执法文书、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责任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 90以上分为优秀,60—90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差、执法责任制不落实、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政府部门每年11月份应当将本县市、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细则



为了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落到实处,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12分)
1.成立由本单位行政一把手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履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职责;(4分)
  2.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单位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并及时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4分)
3.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有与本单位工作相适应的法制机构和人员,在办公条件、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4分)
二、法制学习宣传与队伍建设(12分)
4.对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社会进行深入、有效的宣传普及;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颁布后两个月内组织宣传。(3分)
5.健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学法制度,领导成员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悉并掌握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每年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轮训或行政执法人员每年业务知识学习培训不少于15天,考试合格率达100%。(3分)
6.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通过培训考核,并经资格审查,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或其他法定执法证件,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执法证件按规定年审注册、更换。(3分)
7.行政执法人员遵纪守法,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没有不作为或越权行政的情况和违法乱纪行为。( 3分)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24分)
8.梳理界定、汇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本单位负责实施的以及应当协助其他单位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将梳理后的行政执法依据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7分)
9.区分不同的执法职权类别,科学合理地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并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同时向社会公示;将执法职权分解情况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7分)
10.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4分)
11.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究。(6分)
  四、抽象行政行为(12分)
  12.本单位当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无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内容。(4分)
  1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经法制机构审查,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4分)
14、每年定期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4分)
五、具体行政行为(20分)
15.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公示,并按政府要求进入政务大厅;行使行政许可权符合法定职责、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履行监管职责。(5分)
16.实施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6分)
  17.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对象、标准和程序,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5分)
18.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增强执法文书的说理性;行政执法案卷规范、完整。(4分)
六、行政执法监督(8分)
20.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本单位做出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处及时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按季度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表和简讯。(4分)
21.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办理投诉举报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2分)
22.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有制度,有落实。(2分)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12分)
  23.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应诉行政诉讼;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6分)
  24.主动履行涉及本单位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裁决。(6分)
八、加分情况
25.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和做法或者调研成果被国家或省、州以会议、文件或简报的形式总结推广的,分别加4分、3分和2分(不重复计算);行政执法工作被评为省部级优秀的,加3分。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本政办发〔2008〕101号

关于印发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辽宁(本溪)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药业产业基地基础专项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是指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以及由财政投入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预(概)算、竣工决算进行的审计监督。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水务、工商、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审计机关做好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对象是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等。
第五条审计监督以市审计机关为主,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纪检监察以及具有与审计事项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监督小组。审计监督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批与支付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对大额资金支付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融资、结算担保、管理平台和相关项目和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专项资金的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一)申请使用贷款的项目和借款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贷款程序是否规范,贷款手续是否健全,申请使用贷款是否符合举借政府债务的有关规定。(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项目资金是否实施专户管理,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滞拨项目资本金、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项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和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问题;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有无损失浪费和工程质量低下的问题;项目建成后是否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是否完备;有无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等问题;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合同规定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书条款是否一致。(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不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各管理平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情况恶化或出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是否能够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第十二条市审计机关完成对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审计后,应当向市政府和有关单位(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报告应当及时、全面反映生物药业产业基地专项资金项目贷款管理情况、项目核算情况和项目工程管理情况等信息。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审计机关,对拒不整改的单位,由审计机关依法处理。经市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问题,市审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将审计处理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于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按相关规定移送有关单位和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报表和其他资料;有权向与审计问题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通报批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