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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疫情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林如碧

时间:2024-06-16 13:36: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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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疫情对国际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厦门大学2001级在职法律硕士班18号  林如碧

  
前言
二00三年的上半年,人类处于一种少有的恐慌之中,一种未知的、具有极强传染性的SARS病毒席卷了世界上的多个国家,虽然它的发病区以亚洲国家及美洲的加拿大为主,但由于其传播渠道的特殊性,配合以现代社会的高融通、高流动性,致使各国均感受到了压力。面对人类共同的天敌,面对威胁到人类生死存亡的危险,人类再次展现了其做为地球主人的力量,再次史无前例地团结在一起,国与国、人与人的分界已模糊,各国人民交流信息,共享资源,以最快的速度发现病原体,以高度团队的精神去发现相对有效的治疗方法。如今,严重的疫情已经暂时过去,但疫情的发生原因尚未明确,SARS病毒的防治的方法在研究之中,它仍将是一个潜伏的、危险性极强的人类杀手;同时,人类也认识到,伴随人类文明的发展,做为人类天敌的病毒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异,人类文明的发展应该是有序和可持续的,否则,人类文明的发展也许同时也在为人类共同敌人的发展创造条件。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进,在各国发展尤其是地球资源的利用管理上,全球全作的原则越来越突出,地球及人类做为一个整体来保护、利用越来越成为世界人民的共同要求。而这些要求涉及到共享共管国际资源、全球环境合作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则恰恰是国际环境所要体现的,因此可以说,SARS疫情过后的人类发展理念,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一、“软法”??当今国际环境法重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环境问题是当今全球的热点之一,环境问题的全球性及其保护的国际性,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首先,地球是一个总的生态系统,而生态系统是不可能分国界的,“地球村”的概念已经形成,环境治理已不可能完全依靠一国的力量来进行,因为一个国家不仅具有思想上利已的局限性,而且从技术操作上,环境问题大多是超国界的问题,是一个国家无法自行解决的,比如越境污染等问题;其次,国际社会发展到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彼此制约已是任何一个时代所无法比拟的,环境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不仅与国际经济、贸易、社会文化发展息息相关,而且还关系到整个世界的安全和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更加会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出于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际环境合作自然成为热点问题,而与之相适应,国际环境法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正是其发展的原因决定了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必然具有全球性以及生态性,就是国际环境法在价值理念方面突出以生态利益为中心,强调保护整个地球的生物圈和世代人类的共同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寻求国际合作,目的在于谋求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国际环境法与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传统法律理念是有所区别的,而其法律价值理念的特殊性以及其与生俱来的全球性特征,使得其法律表现形式上有其重要的特征,而且在发展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立法的这一趋势,那就是,国际环境法的法律渊源呈现出“软法”特征。
我们知道,所谓“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其之所谓“软”,主要体现在立法效力、司法效力以及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立法上,软法的制订者不是各有关国家的立法机关,而是由国际组织或者民间组织制订的;法律执行度上,软法本身不是法,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在被有关国家或其立法机关接受作为法律,才具有约束力;在稳定性上,软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它虽然是软法,但也是在各主权国家同意或认可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也可能随时通过这些国家被赋予法律约束力,从而一跃成为硬法。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之初,就体现了环境保护国际化和全球化,它的共享共管全球共同资源原则和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原则客观上环境保护国际法,要求有完善的、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国际环境法,但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国家环境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它表现为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主权,表现一国在不损害他国和公有地区环境的前提下,依自己的政策开发环境资源。因此,环境保护的国际化与国家环境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存有冲突和矛盾。而且环境资源属于自然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主权中极为重要的内容,环境资源的利用,直接影响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因此,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化与国家环境主权的协调致使国际环境法呈现出软法趋势。
首先,国际条约朝着“框架公约”的方向发展,国际公约是各国能过对自身权利的让渡,形成国际社会各方均能接受的国际法,从而使各国承担国际义务的形式,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环境政策会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政策,会影响到它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既得利益,因此,各国自身的局限性,很难让它真正意识到小我与国际社会、全人类这个大我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环境条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基本上采取了“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模式,例如,在国际合作臭氧层方面,1985年制定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之后在1987年又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附件等。
其次,一些国际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建议、决议、行动计划等,更加体现了国际环境法当前表现形式的软法特征。
国际环境法发展保护的国际化要求与各国环境主权之间本身的冲突,以及各国对自身既得利益的守护,致使国际环境法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软法趋势,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国际环境法所保护全人类利益是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在软法的形成组织及形成过程中,虽然往往体现为框架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建议、决议和行动计划,但国际组织各成员的相互制约、一国的不信守可能招致的后果也使得各国在制定环境政策和国内环境法律时,充分考虑国际环境软法所体现的精神、原则,以使国内法律逐步向国际环境法的要求靠拢,最终走向趋同。

二、由“软法”走向“硬法”??SARS疫情为国际环境法提供的发展契机
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来的,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社会的交流增多,国际合作范围从贸易到投资领域日益广泛,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许多生态问题超出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伴随经济全球化的就是生态的全球化,许多环境问题已超出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但正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各国对环境认识上的不一致,更为关键的是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可能给各国带来的利益上的暂时缺失,使得各国不愿将国际环境保护全部的国际化,更加上各国内部各地方的地方利益的驱使,使得国际环境保护处于一种不协调的状态,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全人类大我利益与各国各地区人民的小我利益存在冲突,以及滥用环境资源所获得的短期、可预见的效益使得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受到阻碍。国际环境法保护目标的全人类共同利益下出现了个体之间的矛盾。而本次SARS疫情则在一定程度上向地球人展现了不规范利用环境资源的后果,关注短期利益而可能带来的严重恶果,环境对人类的处罚并不是遥遥无期,停留于口头和字面的预测,而是近在眼前,而且来势凶狠。而面对人类共同敌人,国际社会的合作能力则向人们展现了人类合作、各国协作的力量。应该说,全球化的发展提出了环境保护国际化的要求,而此次的事件,则是人类与共同敌人的一次正面抗争,它使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破坏的恶果是不可估量的,也认识到国际合作的必要和强大,更使人们逐步思考和接受如何在保护全人类共同利益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加强国际的协作和交流,承担各自更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环境由此获得良好的发展契机。各国及国际社会痛定思痛,在国际环境主权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冲突协调、各国环境立法的趋同化、发挥国际组织协调作用等方面应进行全方面的思考,从而使国际环境法具有可操作性、要执行性,以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国际社会的资源利用。
第一、 国家环境主权的让渡及其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协调。
生态全球化的冲击,首先的表现就是对国际环境主权的削弱,环境资源已不能单
纯的理解为一个国家独有的资源,资源的可流动性及相互联系使它们更多地体现为人类共享共管的特性,而作为资源的直接拥有者,国家在行使主权时必须考虑到与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化的协调,其国家环境主权必须进行让渡。首先,对内各国需缩小国家主权权限以尽生态环境国际义务,比如,各国需按不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少汽油用量等等。 这些本是一国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内容,但在承担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前提下,显然这些公共管理权限需进行让渡;其次,各国应服从国际组织对全球公共资源的管理,比如,对于联合国有关对环境资源的认定和管理,各国应予以遵守(关于国际组织的作用,下文将详述);另外,资源的共享共管不体现为各国间共享治理环境、解决环境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此点在此次SARS事件的处理中表现尤为突出,并且开创了国际合作的先例,正是各国间不计利益,将自身研究的成果及时公告,共同享有,才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现了病原体,并且不计门户,多种方法并施,才较快地使疫情得到有效的控制,在共同应付此类事件上提供了成功的先例。最后,我们还应看到,国际环境保护的国际化,不仅要求各国对自身的环境主权予以部分的让渡,而且还可能会使主权的国家保护及其领土的安全提出挑战,比如,越境生态问题。因此,国际环境保护国际化下的国家主权的让渡是必须的,但在国际社会仍体现为各国家成员为主体的平权社会、主权仍然是国际社会各成员的基本权利的情况下,如何把握主权让渡的度,如何协调主权行使与承担国际义务的关系,成为各国乃至国际社会需要共同解决的问题,在此需求的引导下,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以法律来解决各国间以及各国与国际社会间的冲突成为必然的协调手段。
第二、 各国国内环境法在国际环境“软法”指导下的趋同化。
国际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及各国自身利益的存在和不愿舍弃的思想,使得
国际环境法多表现为软法的形式,软法虽然没有协定、公约法的约束力,但它毕竟也是各国同意和认可的,会对各国国内的政策的立法产生影响,大量的建议、宣言、行动计划,具有重要的政治和道义上的意义,而这些文件的形成,体现了各国意志的协调,仅仅是没有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公约,但它们的形成和长期适用,使得其中的诸多原则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并为国际条约及国内法采用,有的则促进了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应该讲,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国际环境软法的形成,正是各国对国际环境保护认识上不断提升的体现,体现了各国对国际环境保护的要求,只是囿于国际造法的形式,国际义务与国家权利的协调等问题尚未形成国际法,但各国已自觉或不自觉地将其所体现的环境法原则、理念体现在自己国内的立法当中,而做为地球村的一员,各国是不可能脱离国际社会而独立存在的,更何况环境本身所固的整体性。保护大我既是保护小我,没有了地球这个大我,各国的小我也即难以维系,而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要求法律保护的统一性,因此,在尚难形成具有强制力的国际环境法体系的情况下,在国际环境软法指导下的各国环境立法的趋同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一个有效方法和前进的重要一步。随着各国国内环境立法的不断趋同,不仅在环境保护立法的原则上各国形成一致看法,而且对于环境保护的方式、方法、各国间的协调等方面逐步一致,则使得当前的国际环境软法逐步成为硬法。
第三、 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组织的作用。
全球问题的解决,必须由全球各成员国共同协调,主权国家的存在使国际体系呈
割据状态,不利于环境问题解决,因此国际组织才成为各国间协调问题的最佳场所,同时,国际组织通过各国间权利让渡所获得的管理权则使得国际问题在国际层面解决更成为可能。此次SARS疫情中,世界卫生组织在资源组织、技术支持、各国关系协调上发挥了极大的功能,堪称国际组织处理国际公共事务的典范,得到了国际社会各成员国的充分肯定。对于国际环境的保护和立法,联合国更是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其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21世纪议程》、《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环境法发展的原则奠定了国际环境法的基础。另外,一些其他的国际组织如世贸组织、货币基金组织以及专门性的国际组织,通过其他国际合作领域对环境的要求,使得各国在获得公约利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环境保护的义务,在与环境有关的其他领域方面形成了国际法,并使成员国承担国际环境保护义务。国际组织的稳定性以及各成员国对组织的认可,包括各组织日益完善的议事程序,均将有利于国际环境法的形成。

小结
  如同哥伦比斯和沃尔夫在《权力与正义》一书讲的那样:“在这个工业产值被视为国家政治权力中一项重大要素的世界体系中,我们不应期望政府会自愿地限制本国的生产率、除非本国公民大规模中毒,或者本国领土资源等威胁迫在眉睫,如果说全球性问题确实能刺激建立全球制度的话,那么,这种趋势有可能向更多地导致国际(也可能是超国家的)调整方向发展。”此次SARS疫情,使得各国人民均认识到大规模生产对环境的损害,认识到环境保护已是迫在眉睫之事,国际环境法应该抓住这次疫情对全人类理念和各国政府管理理念的冲击得到发展。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通知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的要求和司法部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为努力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要求的高素质的司法助理员队伍,决定从1999年第四季度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国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中开展
一次基本素质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年)6号文件精神和我部有关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提高广大司法助理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为重点,学习掌握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应知应会的基本
知识和工作技能,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队伍,为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奠定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时间、对象和内容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从1999年10月开始,到2002年6月底结束。
全国在职在岗的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参加这次基本素质教育活动。
基本素质教育以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组织编写的《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为指定教材,内容主要包括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必须应知应会的政治理论常识、法律常识、业务常识和职业道德要求。
三、方法步骤
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成立专门领导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由基层工作处承担,要搞好调查研究,制定教育活动实施规划和办法,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组织《培训纲要》的订购发放工作。
第二,实施阶段(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
在坚持个人自学为主的同时,以地(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为主,采用分期分批短期轮训的方式,组织本地的司法助理员进行培训,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全国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纲要》;同时,组织广大司法助理员开展岗位练兵、互帮互学、排查整改等活
动,努力掌握提高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三,考试验收阶段(2002年1月至6月)
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统一组织命题,印制试卷,规定考试基本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负责指导地、县司法局组织对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的考试工作,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统一制作的合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基层工作处对司法助理员基本素质教育活动进行验收总结,并于2002年7月底向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写出书面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国司法助理员中开展基本素质教育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6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列入工作日程,分工专人负责,精心组织,加强督查,抓紧抓好。
(二)注重教育效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实施办法,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育对象、内容、效果落实。要注意将基本素质教育同其他学历教育、执业资格考试复习以及工作实际有机结合起来,做到互相促进,互为补
充。开展教育活动要坚持做到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但参加短期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0个学习日;做到学习基础知识与岗位技能训练相结合,以提高工作能力、强化职业素养为主;做到开展基本素质教育与争创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活动相结合,以提高爱岗敬业、
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修养。
(三)加强信息交流。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将通过简报、期刊等形式及时交流各地开展基本素质教育的情况,传播典型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及时掌握教育活动进展情况,加强信息反馈,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基本素质教育健康有序地开展。



1999年9月8日

煤炭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3〕2号文件进一步清理整顿小煤矿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930930

煤办字〔1993〕第252号



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

 

自《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采滥挖

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2号)下发以

来,不少省(区)认真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

定效果,但有的省(区)贯彻落实不够、行动不快、措施不

力,甚至有的至今尚未提出贯彻意见。目前,小煤矿乱采滥

挖的现象仍然相当严重。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103个

国有重点煤矿矿务局(矿)井田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11200多

处,其中有5800多处是非法开办的无证井。小煤矿乱采滥挖

不仅自身安全无保障,也直接影响其他矿井安全生产,致使

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今年1-8月份,全国集体煤矿发生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20起,死亡306人,占地方煤矿

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起数的77%、死亡人数的72%。今

年以来,由于小煤矿乱采滥挖,也导致国有煤矿重大淹井事

故11次,影响产量350万吨,造成经济损失3.6亿元。如

山西潞安矿务局五阳煤矿是一个一井一面,年产量200多万

吨的现代化矿井,因小井导水二次被淹,造成1.7亿元经济

损失。为了使小煤矿依法开办,正规生产、安全生产,合理

开发利用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既保证国有煤矿安全

生产,又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根据国发〔1993〕2号文件和

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精神,要求各地煤炭

管理机构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有效地搞好对小煤矿的

清理整顿工作。

一、对无证开采的小煤矿要一律取缔。凡危害国有煤矿

和依法开办的其它所有制形式煤矿的,要坚决关闭、封填、夯

实;凡布点过密、相互干扰的,要合理定点,采取合并、联

合的办法,依法审批,实行正规办矿,正规生产;凡有条件

继续开采的,要按规定审批,达到《矿山安全法》要求后,方

可进行生产。

二、对持证生产矿井一律按《矿山安全法》要求进行安

全生产整顿。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凡不

具备起码安全生产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凡存在重大事故隐

患经过整改不能消除的和超层越界影响他矿安全生产拒不退

回进行有效封闭的,要坚决关闭。

三、小煤矿系指具有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形式的煤矿

和个体煤矿,其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

1.资源可靠,并取得采矿许可证;

2.有县(市)及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开采设计

文件;

3.矿井各生产系统必须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要

求,独立生产矿井至少有两个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实行机

械通风,有合理的通风系统;

4.资源回收率要符合煤炭工业技术政策;

5.矿长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绞车司机、

电钳工、爆破器材保管员等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经县级以

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培训,持有县级以上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

6.必须保证矿井上下、矿井内外通讯畅通;

7.井下必须按规程规定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安全型放炮

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8.有实测的《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

《通风系统图》;有近邻矿井的必须定期向上级煤炭工业管理

部门和邻矿交换上述三种图纸,接受煤炭工业管理部门的监

督检查;

9.具有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对关闭的矿井必须填平夯实,要经上级煤炭工业管

理部门验收,并要在上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及相关的煤矿留

存有关图纸。

五、对非法开办和非法从事煤炭生产的煤矿要停止运销

其煤炭。

六、清理整顿小煤矿关系到办矿单位和群众的切身利

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甚大,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

门要充分依靠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做

好宣传、教育、说服等工作,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依法管

理,使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七、各省(区、市)煤炭管理机构要树立全行业管理的

观念,把清理整顿小煤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向省

政府汇报,并在年底将清理整顿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煤炭部。

附: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制止小煤矿乱挖滥采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意见

的通知

国发〔199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一月三日

通知

 

国务院:

 

近年来,各种形式的小煤矿发展很快,为促进地方经济

发展和支援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其发展

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安全状况很不好,

事故严重;二是在国营煤矿井田范围内乱挖滥采,不惜破坏

国家煤炭资源,甚至严重影响国营大矿安全生产。这些问题,

在全国许多地方都存在,有的还非常严重。

今年一至九月,全国乡镇煤矿因工死亡人数达三千八百

五十四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总数的65.5%,比去年同期

上升了6.6%,特别是无证非法采煤的小煤矿事故更为突出,

仅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就发生六十次,死亡四百零八人。

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上升了226.4%。今年以来,全国煤矿

几次最大的事故就发生在无证的乡镇煤矿。三月二十日,山

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两个无证乡镇煤矿,争抢资源,井下贯

通处发生煤尘爆炸,死亡六十五人;六月十七日,湖南省怀

化地区辰溪县方田乡一无证煤矿,因瓦斯爆炸,死亡四十三

人;九月六日,又是辰溪县方田乡的另一个无证小煤矿,井

下透水,死亡三十三人;贵州省煤矿一至九月连续发生十一

次死亡十人以上的事故,其中六次发生在无证开采的乡镇煤

矿,死亡一百零三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全国一百零三个统配矿务局

(矿)井田范围内开采的小煤矿约有一万一千二百多处,其中

有五千八百多处是无证非法开办的,这些小煤矿对国营大矿

的安全生产影响十分严重。例如,乱挖滥采大矿各类保安煤

柱的有一千三百多处,与国营大矿贯通的有二千五百多处,进

入国营大矿采区的有六百多处,已经造成透水事故三百八十

七次,瓦斯爆炸二十五次,由此破坏生产矿井现有生产水平

储量十五亿吨,直接经济损失十二亿元。江西省洛市矿务局

龙溪矿四平方公里的井田范围内有九十七个小煤矿在乱挖滥

采。由于这些小煤矿主要是开采国营矿工业广场和建筑物下

的保护煤柱,致使地面许多建筑物受到破坏。今年,丰城市

楼前乡一无证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殃及相毗邻的另一小煤矿

和龙溪煤矿,两个小煤矿死亡十九人,龙溪煤矿死亡七人,仅

龙溪煤矿巷道被淹,经济损失就达一千五百多万元。

为整顿乡镇煤矿和取缔无证非法采煤,近年来,国务院

先后发出了《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

发〔1986〕10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立

即整顿国营煤矿井田内各种小井的意见的通知》(国发

〔1988〕1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个体采煤的通知》(国

发〔1991〕37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对小

煤矿进行了多次整顿,乱挖滥采现象有所减少,有的地区乡

镇煤矿走上了合理布局、依法开采、安全生产的道路,但多

数地区的状况没有根本改变,许多乡镇煤矿不具备起码的安

全生产条件;无证煤矿在一些地区仍然大量存在;不依法开

采、越层越界威胁国营大矿安全生产的问题相当严重。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

法不严、违法不究。对于煤炭资源开采的管理和安全生产条

件,《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条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各

省(区、市)均有明确规定,关键是这些规定没有得到有效

的贯彻落实。有的地方对发展乡镇煤矿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尤

其是有些县(区)、乡一级政府的领导,只考虑发展乡镇煤矿

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农民致富和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一

面,而不考虑乡镇煤矿违法开采,不安全生产、会破坏国家

资源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一面。有的地方置国家法令于不

顾,管理失控,放任自流。从目前情况看,如不采取有力措

施,这些问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国

家资源造成更大损失。为此,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煤矿存在的问题必

须高度重视,并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度。要充分认识各自在

发展和管理煤矿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下决心依法严格管理,

扶持和引导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要利用各种形式,广泛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特别是

县(市)、乡两级干部,认识到发展煤矿生产,必须合理规划,

依法开采,安全生产,决不能盲目蛮干,不能无视国家法律

和规定,从而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

维护国家法律和政府的规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贯彻《矿产资

源法》、《矿山安全条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情况进行认真

检查,并结合贯彻《矿山安全法》,制定有力措施,对当地存

在的问题限期予以解决。当前,要立即对在国营煤矿井田范

围内的小矿进行清理,凡是危害国营煤矿安全生产无证开采

的小矿要立即关闭,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越层越界开采

的小矿要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以保证国营煤矿安全

生产;对自身安全存在严重问题的乡镇煤矿以及其它小煤矿,

也要立即关闭,避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对小煤矿的管理纳入法制

轨道,这是解决小煤矿问题的根本途径。开办煤矿都要按照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不符合规定的决不能批准;过去已经开办但不符合要求的要

限期达到,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闭;凡是不履行批

准手续进行无证非法开采的煤矿要坚决取缔,造成严重后果

的,要绳之以法,对负有责任的县、乡领导要坚决予以追究;

对有证开采的小煤矿因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发生事

故的,要追究批准办矿单位的责任。

四、清理小煤矿的工作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

政策性强,难度很大,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有

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国营煤矿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支持并帮助地方

发展经济,大小矿间的纠纷问题,要依靠地方政府做好工作。

对一些好的经验,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

五、对其它小矿山的安全工作,也可按照本通知精神办

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